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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5:45:00
【案情简介】;原告:林某;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缴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支付迟退工损失。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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