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5:45:00
【案情简介】;某公司与申诉人李某在2005年12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徐州市仲裁委撤销同时认定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申诉人李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被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后,起诉到铜山县人民,李某依然败诉。现申诉人以某公司至今没有给其发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未办理医疗保险为理由申诉至徐州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办医疗保险。徐州市劳动仲裁委指定铜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庭总结争议焦点;1、申诉人与被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申诉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方观点】;一、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已终止,无需恢复劳动关系,也无需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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