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2:48:29
过劳死是否能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过劳死既没有法律定义,也没有劳动卫生科学上的界定。因为,第一,致死的因素很多,“过劳”只是原因之一,不是惟一的,“过劳”不一定就死,因“过劳”而致死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第二,“过劳”的标准很难量化。《劳动法》中有对体力劳动强度的分级,但脑力劳动无法量化。第三,过劳死必须发生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而绝不是一种未老先衰、猝然死亡的生命现象。给过劳死下定义很困难,比如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除了劳动者固有疾病之外,超负荷工作致心脏停止跳动就叫过劳死,但“超负荷”很难界定,同样的“超负荷”劳动强度,对有的人可能致死,有的人又不一定致死。因此,既然过劳死法律定义很难确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采用过劳死的概念。二是没有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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