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2:09:09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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