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7:46:23
一、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情形有哪些。(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