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8:29: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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