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8:26:50
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于2017年2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李四公司向张三公司购买一批机器设备,货款支付时间为2017年5月1日。为确保李四公司按时付款,张三公司要求李四公司签约代表张三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中约定张三作为连带保证人对李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购销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年。2017年12月,因李四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张三公司遂将李四公司和连带保证人张三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经审理发现,《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有效期限,那张三的保证期间应该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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