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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3 08:18:40
199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建设娱乐设施。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方式向乙公司提供人民币2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15%.双方签定借款合同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乙公司遂请求丙合作社作保证人,三方签定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丙合作社对乙公司的200万元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1年。1998年11月,“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钱还款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丙合作社主张债权,丙合作社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诉至,要求乙公司和丙合作社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因此,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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