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5 07:01:11
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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