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5 02:14:28
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执行人在经法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到法院申请执行,对于撤回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执行法院应否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且当事人重复申请的行为,势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因此,原则上不应再受理此类案件。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且系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仍应受理,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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