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5 05:2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给下列人员(单位)。1、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2、人民检察院。为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