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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15 06: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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