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1 20:38:28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对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依法“自执”,“自执”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只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不论纳税人是否提出复议、起诉,均不影响税务机关“自执”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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