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1 15:40:17
法律分析。1、税务处理。《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规定。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2、财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