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1 08:30:19
在霍邱县经营一家石料厂的何某某,经骆某某介绍于2012年11月向胡某借款100万元,立有借条一份,还款期限为借款后两个月。在借条左下方,骆某某签上自己的姓名,何某某在其后备注:借款人如果力还,由担保人还。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某某还款50万元,尚欠部分多次催要无果,胡某将何某某、骆某某告上法庭,并以此要求骆某某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的焦点是骆某某是否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霍邱县审理认为,该份借据有骆某某和何某某共同签名,但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并未注明,骆某某签名后的备注也不是骆某某书写。在主合同中签名,保证约定不明确,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保证人。最终对胡某要求骆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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