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1 02:40:50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可以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若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质权并非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而是登记在债权人的受托人名下,是否产生物权效力?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人应为债权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若分离则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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