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1 02:40:50
此时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直接收取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但实际上质权人与次债务人是通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即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此时,质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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