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1 02:00:47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第300条规定,被人不能清偿,但对享有到期的,人民可依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这一规定,为跟踪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部分案件 执行难 开辟了新的途径,对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了做到严肃执法,有必要对适用此规定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些讨论。一、不能把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中的 不能清偿 理解为 破产还债程序 中的 不能清偿。这里的 不能清偿债务 ,应当是指在中,被执行人不能全部偿付债务或者虽有偿付能力但因某种原因而没有全部偿付债务的情形,而不是指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债务。不过,应当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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