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5:43:50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2)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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