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5:46:59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对于由人民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这是关于人民在判处罪犯刑罚的同时,因发现其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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