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6:56:21
要根据具体案件看看是否严重。性质;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二是“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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