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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7:01:43
担保人免责答辩状;答辩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被答辩人:马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2011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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