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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2:51:09
法律分析。(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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