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3:21:31
第一种意见认为: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许某和季某的三个儿女在赡养义务的范围内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即争议的赡养关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两个儿女为共同被告,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赡养问题。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如下:首先,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审判实践中,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根据赡养义务的整体性、连带性和不可分割性,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其次,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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