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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30 19:27:47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对遗失物脱离自身占有并非自身意思表示的结果,所以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对遗失物的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即拾得人并非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但因拾得人的拾得行为,对遗失物具有一种占时性的占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仍然归遗失人所有。为了将遗失物的无权回归到其正常的应有状态,法律规定了该遗失物的返还制度。即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交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由所有人进行领取。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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