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06:41:42
征信系统黑名单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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