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02:45:46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具体规定如下:1、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等。3、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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