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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01:10:17
最高人民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颁布日期】19570622。【实施日期】19570622。【章名】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的批复,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询问另行结婚是否可以。的问题,人民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告知陈*宝在他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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