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01:16:03
关于民事被告答辩的形式,国外的作法允许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并存,大多数情况下只允许被告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答辩是出于对诉讼之正式性、专业性和严肃性的强调与重视。允许民事被告以口头的形式答辩更多的是出于便于民众更易的接近司法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我国的现有作法显然忽视了对便于民众更易的接近司法和保护弱势群体考虑。在司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强大意识形态话语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法治理念大行其道的现实语境中,采取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被告在书写有困难的情况下有权进行口头答辩,更为重要的不在于与这种泛政治化倾向的悄然吻合,而在于民事被告答辩制度对基本法理的符合以及由此达致的制度理性。可行的思路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尽可能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被告答辩的实质性内容和形式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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