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02:36:20
法律分析。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2、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的材料。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内容;4、有管辖权的;5、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况等等。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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