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0 16:48:35
(一)对于因扣缴义务人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1.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3.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国际条约。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对其中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免税机动车,主管地税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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