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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0 12:58:55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汽车保险每年续保均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1、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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