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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22:01:53
毁坏林木“罪”一词一般是在林业行政案件出现。在刑法上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体现。具体的毁林行为在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不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性。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6号。一、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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