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22:07: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一、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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