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1 15:15:53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中止供电。(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和增用电容量者。(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确有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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