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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6 08:37:19
198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对14岁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施训诫措施,但该条例在2006年3月1日起被废止。现行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只留下了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派出所的训诫书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主要起警告作用。而现行的训诫法律依据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10条中,人民法院对于违法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同样也是起警告作用。法律分析;在198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中,提到了一个训诫一词,指的是对14岁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训诫措施。这一规定在1994年5月12日被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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