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6 10:10:24
【法律问题】;我和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我们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份额折价平分:股票归他,他支付我10万元补偿款。在一个月后签订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份额折价平分。我俩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陶某一直没按约定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因为股票行情不景气,我和陶某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份额我不要,他自愿付给我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直没有履行。现在他反悔了,说我们早就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折价平分又没有具体约定方法,想把这事情放放再说。我不知道在离婚前后达成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效的?我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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