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07:02:38
首先应变革诉讼理念,确立以非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原则。《刑事诉讼法》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为一项强制措施,其价值取向在于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强调对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需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现代法治理念更多的是注重对的保护,如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以及国家为平衡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力量悬殊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诸多权利。所以为改革、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从根本上讲,首先需改变传统的诉讼理念。当然,笔者并不是完全偏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打击犯罪仍然是刑事司法的目的,只是应尽量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对司法机关不当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监视居住易成变相羁押的困局,同样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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