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06:36:39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若行为人携带挪用的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的,应按挪用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潜逃后挥霍完,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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