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04:24:00
隐瞒贪污受贿所得不应导致加刑。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以查实的犯罪所得为依据。隐瞒贪污受贿金额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无法再定罪处罚。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责任在侦查机关,不能要求自证其罪。逃避追究是犯罪人的本能,不应因隐瞒罪行而加重刑罚。法律分析;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以查实的犯罪所得金额来作为依据的。出于脱罪的本能,行为人和侦查机关之间就犯罪金额的查明和隐瞒的博弈必然在所难免。那么,隐瞒贪污受贿金额的行为,会不会导致加重处罚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贪污受贿罪的危害行为是“以职权做交易而收取财物”的特定行为,行为人本人之后的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侵犯新新的法益,属于典型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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