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05:55: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要求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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