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16:50:32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算不算羁押。不算。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收押的情形,而监视居住并不是在看守所执行,所以监护居住不算羁押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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