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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9:33:43
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遗嘱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面积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2008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遗嘱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他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田某的小儿子则认为,遗嘱上“5.3.5”是笔误,遗嘱应是指整套房屋由其夫妇继承,故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夫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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