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9:43:53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拒绝提供资料服务、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未补记抢救工作病历、未封存保管病历资料、未设置监控部门或配备人员、未制定事故预案、未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未按规定处理尸体的,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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