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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9:38:37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1998年5月20日,田某自书《继承书》载明:某机械厂住房4-3-5-2号,住房一套三面积 5.3.5,转交继承人小儿子田某夫妇等。去年4月田某去世后,田某的大儿子则认为从《继承书》上看出,其父只是将房屋的5.35平方米给其弟继承,其它面积则应按法定继承。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可以清楚表达其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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