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7:48:36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六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在这六种形式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三)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其中,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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