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6:41:27
所谓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之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变更解除承揽合同,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同时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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