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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6:42:45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根据刑法第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是最高人民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的请示作出的批复,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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