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6:48:48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记录中注明。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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