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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16:39:16
遗嘱以最后的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主要特征如下: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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